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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公務員勤休制度專區
公布日期:2024-05-09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辧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日超過十四小時的部分需縣府備查。因有急迫性必要,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又本所最高權限得核予加班時數為每月60小時,超過60小時需事前報縣府同意。
相關連結: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688&mid...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09 下午 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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