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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沿革

*光復前之臺灣戶政
      康熙二十二年台灣歸清版圖,翌年,清延從施琅疏議,將台灣置為一府三縣,戶政設施,歸由府縣掌管。下設保甲,保甲制之戶籍,係以甲、保冊及門牌為基礎,關於戶口之登記及門牌之編製,均屬甲長之職務。
      日人佔臺之初,即已注意戶口調查,惟戶政制度迭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日人佔臺之後,於明治二十九年八月,以訓令第八號頒發臺灣住民戶口調查規程,是為日人在臺頒佈戶籍法之始,該規程偏重現住人口之登記,對於出生、死亡、轉居等異動不甚注意,故怠忽報者甚多,其主要內容約如下述:

(一)戶籍由警察官或憲兵隊編製,內容記載戶主及家屬姓名、年齡、稱謂等項。
(二)戶籍不分本籍或寄籍,均依本人之居住地為標準編製。
(三)戶籍以一戶為一單位,每一街庄(鄉鎮)編訂一冊。
(四)各街庄總理(鄉鎮長)應隨時巡視轄內,如有戶口異動,應負責報告,並為之訂正。

二、明治三十六年復以第一○四號訓令制定戶口調查規定,以當時地方秩序比較安全,故將戶籍業務統交警察辦理,不再由憲兵負責,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戶口申報改由保正甲長及居民本人負責,其要點如次:

(一)調查各戶現在者之身份、職業、及異動情形,並視察其性行及生計狀況。
(二)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辦理。
(三)共同生活者視為一戶。
(四)由保正甲長或本人申報,或由其他方法得知戶口異動時可經實查後將戶口調查簿予以訂正。

三、明治三十八年六月以府令第三十九號訂定於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全島大規模戶口調查,同年十二月以府令第九十三號頒佈戶口規則,翌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戶口規則之規定,兼採現住主義與本籍主義,以本島人之主要住所為其本居,在其本居地之戶口調查簿無論其人是否現住,其家屬全部均予記載,且雖非家屬而同居者,亦另用一紙謄明編附該戶戶口調查簿之後,故本籍主義可以達到而現住主義亦可兼顧。此種戶口調查簿本為警察之帳簿,但當時臺灣並無別種戶籍,故身分證明亦以此戶口調查簿為根據。
戶口規則中規定,戶口如有異動,戶口調查簿之修正根據申報與實查并行,人民身份如有異動,如未申報,警察官得依戶口審查為之訂正,故身份異動記載均無遺漏,調查簿內容之完備,殆為日本內地所不及。
上述戶口調查簿雖可藉以明白人民之身份關係,但戶口規則為警察法規之一種,故依法律上解析,臺灣尚無戶籍。至昭和七年十一月始以第二號律令規定:「關於本島人之戶籍,暫依臺灣總督之規定。」 基於律令而發之昭和八年府令第八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本島人之戶籍暫依戶口規則之規定。」於是向為警察法規之戶口規則,遂成為戶籍法令。本島人之本居地之戶口調查簿視同戶籍,從此以後本島人始有正式戶籍。

*光復後之臺灣戶政
      日據時期末期,因戰事影響,動態登記停頓,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光復後,戶政初期沿用日據時期之規定,由警察機關接管,移接之間,人員技術均成問題,戶政甚為紊亂,三十五年四月,劃歸戶政機關主辦,就各縣市設立戶政課股,五月舉辦戶口清查,同年十月起辦理設籍登記。三十六年度召開全省第一屆戶政會議,普發國民身分證,設置村里戶籍員。於三十八年五月一日辦理戶口總檢查,成效尚著,但為保持戶口查記之嚴密,經常舉行臨時戶口檢查外,復規定各戶應於門首懸掛戶長名牌,民國三十九年二月舉行全省戶口總校正,規定由縣市各級戶政機關,動員警憲及自治人員,挨戶普遍校對,戶口如有錯誤,由校正人員先行登記,一面飭當事人依照規定手續申請更正,同時為正本清源計,更於四月三十日又舉行全省戶口總檢查。
      民國三十七年十月為加強戶警聯繫,經參照內政部頒發警察機關調查戶口與戶政機關聯繫辦法,訂頒臺灣省各縣市主辦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辦理戶口查記聯繫辦法,由警察機關負責外勤查察催報戶口動態之責,由戶政機關負責內勤登記過錄,分送資料之責。
      民國三十八、九年,中華民國撤退來台,臺灣省人口增加,戶籍管理因之困難,四十二年臺灣省政府即根據整理戶籍實驗結果,先後呈准訂頒,修正「臺灣省整理戶籍計劃綱要實施辦法」,確定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政府(局),在鄉鎮區(市)為鄉鎮區(市)公所,同時為便利人民申報戶口,各縣市按實際需要,在各警察分駐(派出)所普設戶口申報處,受理人民申請戶籍登記,當時以鄉鎮長兼任戶籍主任,並設專任副主任及村里戶籍幹事,辦理戶口查證。後來各鄉鎮公所設戶籍課,置課長一人,課員若干人,戶籍員若干人,辦理戶籍登記事項,仍以鄉鎮市區長兼任戶籍主任,戶籍課長兼任戶籍副主任。又為實現戶警合一,規定民政主管戶籍行政,辦理登記,警察辦理戶口查察,掌握異動。此外省內山地鄉申報處之地區,戶籍登記業務,暫由警察兼辦,未設有戶口申報處之地區,戶籍業務,仍由鄉鎮公所辦理。

*改進戶口查記時期之制度
      民國四十六年省府訂頒「臺灣省改進戶口查證實施辦法」,戶籍管理,仍由戶警機關採分工合作之原則辦理,凡有關公證人民身分,籍別登記及遷徙登記事項,由戶籍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凡有關流動人口管理及防制奸宄查緝逃亡事項,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並特別在各鄉鎮區市公所增設警察人員兼任戶籍副主任襄助戶籍主任,辦理戶籍業務,以加強戶警連繫。

*目前之戶政制度
      至民國五十年台灣省戶政機構,經不斷改進,漸臻健全,省戶政機構之設置,係於民政廳設第三科,掌理全省戶政,各縣市政府於民政局下設戶政課辦理全縣市戶政,鄉鎮區縣轄市公所,由鄉鎮區縣轄市長兼任戶籍主任,下設戶籍課,分別承辦戶籍登記業務。
      之後,臺灣由於經濟發展迅速,工商業繁榮,人口異動頻繁,為嚴密管理戶口,配合動員戡亂時期需要,乃於五十四年八間奉中央指示臺灣省府實施「戶警合一」以改進過去戶籍管理之缺失,加強管理,訂頒「臺灣地區戶警聯繫辦法」,於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一日試辦,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日,內政部奉先總統 蔣公指示,先後研擬「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經核定於五十八年一日試辦,省市將民政廳(局)戶政科劃出與警務處戶口股合成立戶政科,縣市亦比照辦理,鄉鎮區市則將戶籍課劃出,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區市長兼任,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六十二年修正公佈戶籍法,使戶警合一制度有了明確之法律依據,同時鄉鎮區市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民國七十年七月,內政部訂頒「戶政改進方案」,將戶政事務所主任由兼任主任改為專任主任並兼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同時兼受鄉鎮區市長之指揮監督,十人以上之戶政事務所置秘書,二十人以上之戶政事務所分股辦事,以強化戶政事務所之組織功能。
      民國七十九年七月,政府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及實際業務需要,研擬戶籍法修正案,並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由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省(市)政府民政廳(局)設科;縣市政府民政局設課,辦理戶籍行政業務;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業務;省政府警務處及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設戶口科,各縣市警察局設戶口課,辦理戶口查察、素行、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及流動人口管理與通報台警察業務。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全國分三階段推廣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完成全國連線。
      民國八十五年戶政資訊化,在電腦化的作業、新科技設備的設置、寬闊廳舍的營建等下,創造便捷、正確、高效率、全新的戶政黃金時代。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廢止教育程度及行職業登記。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增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
      自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斗南、古坑、大埤等3鄉鎮戶政事務所整併改設為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所,管轄斗南鎮、古坑鄉、大埤鄉,並分設古坑、大埤辦公室,本所及轄屬辦公室之服務時間、地點、項目不變,提供鄉親優質且便利的服務。

*國民身分證沿革歷史
      民國35年內政部公布「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率先由中央及省級公務員於35年10月領發國民身分證,其中經過43年、54年、65年、75年等四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民國94年12月21日第五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7 上午 0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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