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由家屬備妥當事人二年內相片一張及本人身分證、印章代為申請後,戶政所視實際情形協助辦理。 2.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補發國民身分證,宜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屬實並負擔代保管新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補發新證。 3.不能為意思表示者,宜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