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須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
一、依國籍法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生活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係指: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檢附上揭(一)、(二)、(四)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三、檢附上揭(三)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如為下列人員檢附,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5: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