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申請歸化,得免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案。
處理原則:
1、依內政部內政部103.5.16台內戶字第1030161322號函、103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30602955號函意旨辦理 。
2、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與申請當時之我國國民配偶婚姻關係須持續3年以上且具真實性者,得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財力證明認定標準。且如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夫或妻)」者,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持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如原係以國人配偶身分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時,因已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得免繳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
4、非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俟入境合法連續居留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獲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嗣後與國人結婚,具國人配偶身分,其於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基於簡政便民,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歸化,得無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2: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