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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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 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申請期限:自法院判決(裁判)確定之日起30日內。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