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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原住民民族別未經行政院核定者,不予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原住民身分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3. 原住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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