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受難者戶籍資料註記回復名譽記事
公布日期:2021-05-13一、內政部前於96年8月30日已通函請戶政事務所針對已領有貴基金會發給回復名譽證書之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可持憑該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受難者戶籍資料載明記事:「因二二八事件名譽受損x年x月x日憑回復名譽證書回復名譽x年x月x日註記」。
二、為落實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政策,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意旨,請基金會協助下列事項:
(一)透過基金會網站、公布欄、臉書、會議或各項活動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可於戶籍資料上註記回復名譽。宣導文字參考如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名譽受損者,可於戶籍資料上加註回復名譽記事,欲註記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回復名譽證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針對尚未領取回復名譽證書者,基金會於通知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領取賠償金時一併提供內政部製作宣導單,俾利提醒受難者及其家屬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最後異動時間:2021-05-13 上午 08: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