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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我國國民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如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回復國籍後,如欲設立戶籍,又應如何辦理?

一、回復國籍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14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許可回復國籍者,如欲申請設立戶籍,其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分述如下: 
(一)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 
1、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申請期間均未出境者: 
(1)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 
(2)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3)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4)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5)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6)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 
2、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或於核准後未申請定居前出境者: 
(1)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3)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4)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5)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 
(二)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 
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於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續向該署申請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3、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戶長印章或本人印章。 
4、同時申辦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免辦)及國民身分證。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5: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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