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國籍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一案

說明:
1、依內政部103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951號令修正發布及內政部104年3月16台內戶字第10412011591號函意旨辦理。
2、將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國籍需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之最低年齡刪除,自10年12月30日起,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國籍,均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證明文件。
3、未成年子女提婚姻狀況證明係為舉證當事人為「未婚」,始得適用寬鬆歸化國籍規定,鑑於各國法定結婚最低年齡不同,且有些國家無結婚最低年齡限制,爰不宜就應提憑婚姻狀況證明之最低年齡為一致性規定。
4、當事人原屬國有因未成年人尚未達該國結婚法定年齡,故無從核發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之情事,如經外交部查證屬實當事人之原屬國不核發婚姻狀況證明,且當事人舉證其年齡未達原屬國之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得同意其辦理歸化
5、未成年人業於103年12月30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修正前,提出準歸化國籍之申請,且經內政部核發準歸化國籍證明在案者,嗣後辦理歸化時,是否再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如無具體明確事證認定申請人有不符歸化要件,申請歸化時申請人應檢附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戶政機關再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內政部審核,無須再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2:50:09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