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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泰國國籍李○國係國人配偶,在臺未設戶籍

國人王○花女士與泰國國籍李○國先生結婚,原取用之中文姓氏為「李」,現欲改為妻姓為「王」。
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國人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外國人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二、因李○國先生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本案得由當事人申請更改其中文姓名,惟以1次為限。
三、另我國國人王○花女士應隨同辦理變更配偶姓名及更換簿證。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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